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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宮廟史 宮廟介紹 神尊聖紀 祀典法會 文物收藏 管理委員會
制度沿革
民國二十二年(日據昭和八年,西元1933年),基隆市地方士紳蕭發捐獻土地,聯合許梓桑、顏國年、陳大頭、呂瑞乾…等人,創建代天宮,主祀孚佑帝君,作為大竿林地方的信仰中心。至民國二十六年(1937),代天宮興建完竣,鑒於代天宮草創之際,宮務繁雜,於是由建宮士紳擔任建宮董事,每年輪流管理,並公推許梓桑為開宮管理人,總理宮務。至民國三十年(1941),由汪水木接任管理人一職。當時的建宮董事名單

如下:

獻地主:蕭發  

緣金募集員:游勝發

工事補助員:羅樹

建宮董事:

許梓桑、蕭發、陳大頭、呂瑞乾、賴南桂、曹德滋、林開郡、吳水土、顏窗吟、何永芳、吳氏查某、陳劉氏查某、林氏錦、許秋氏羽、吳氏教、許清英、連朝明、陳經傳、鄭乞食、林德尊、林德新、陳天從、高文秀、蘇基、盧連旺、莊敬、游文獻、游阿秋、余振榮、董庚子、賴盛、鄭老圳、尤阿買、黃陳氏亮、董氏玉葉、連葉氏純、周田、謝赤皮、連金房、林登元、陽克九、張阿呆、游觀發、盧石頭、汪闊嘴、汪水木



在建造代天宮的四年時間內,蕭發、許梓桑…等人向當時日據政府呈遞代天宮的建立許可由請願,由這份申請書可以得知當時管理人為蕭發、顏國年、許梓桑。因此日據時期,代天宮的管理幹部主要來源為建宮的董事,至於代天宮的管理委員會何時成立,目前仍無案可考。民國三十四年(1945)春,盟軍戰機空襲基隆,投下若干炸彈,有一枚炸彈掉落在廟埕兩顆大榕樹之間,當時廟的管理人員與信徒躲在大殿內,炸彈居然沒有爆炸,大家都認為這是仙公顯靈保佑,自此香火鼎盛,管理幹部日漸齊備。



台灣光復後,經歷過二二八事件、白色恐怖等時期,社會逐漸穩定下來,代天宮廟務亦逐漸開展。民國五十一年(1962),制定「基隆代天宮管理章程」,規定管理委員會設置委員一百名以內,由信徒推選有助宣揚聖教儒道釋者,或對於代天宮修建有貢獻人士出任之。委員產生後,選舉常務委員十三名,組成常務委員會,常務委員互選一名為常務主任委員,會議時為召集人兼主席,對外代表代天宮;監察委員五名,組成監察委員會,監察委員互選一名出任常務監察委員,會議時為召集人兼主席。常務、監察委員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除了常委、監委之外,另設住持、副住持二人,負責處理日常宮務,下設道務、建設、祭典、總務、會計五組,各組設置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(均屬名譽職)。住持、副住持、各組組長及副組長,均由常務委員會選聘及任免之,各組以下組員均由住持遴選後,提請常務委員會聘任之,解聘時亦同。管理委員會為代天宮最高管理機構,每年召開一次,其職權為開會決議代天宮章程之修改、不動產及動產之購置及修建、執行收支預算及決算事項,平時宮務及修建經費來源為信徒樂捐,以代天宮管理委員會名義及住持、會計、出納人員之印鑑存於銀行,動用時亦同。監察委員會的職權為監察代天宮收支預算及監督宮務之執行,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,常務委員會亦同。若遇緊急事件,各需常委、監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

由民國五十一年的「基隆市代天宮管理章程」觀察得知,代天宮的管理制度漸具現代化經營管理之雛型,宮務已交由道務、建設、祭典、總務、會計五組分門負責,常委與監委各司其職,宮務與財務分開管理,互相監督制衡,奠定今日宮務管理制度的基礎。此章程制定完成後,送交基隆市政府,市府於七月十一日核准備查,建立代天宮在地方信仰上的合法地位。



民國五十八年(1969)七月二十七日,汪水木卸任,蕭文和接任主任委員。鑒於信徒參與宮務意原之提高,民國六十二年(1973)公告信徒名冊,內含汪水木、蕭文和等37人,制定地方人士加入信徒的流程。次年(1974)四月二十一日,代天宮遵照人民團體法,正式第一次召開信徒大會,選舉管理委員25人,監察人5人,組織管理委員會。



然而信徒大會所選舉的管委、監委,與民國五十一年制定的管理章程所規定的管委、監委產生方式不同,尚未取得管理宮務的正當性,於是在民國七十五年(1986)五月十八日,召開第二次信徒大會,將原本民國五十一年的「基隆市代天宮管理章程」修改為「代天宮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」,選出管理委員15人,候補委員3人;監察委員3人,候補委員1人,建立信徒大會選舉產生之管委、監委管理宮務的正當性。



為了將信徒大會的權限明確載明於章程,民國八十九年(2000)信徒大會,修訂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,並將章呈報送基隆市政府核備,市府於六月七日核准備查,內容明訂信徒大會為代天宮最高權力機構,每年召開一次。由信徒大會直接選出管理委員9人,候補委員3人,管理委員互選常務管理委員3名,常務管委互選1人為主任委員,總理宮務。管理委員會設置總幹事一人、幹事若干人,稟承主任委員之命,處理日常宮務,由主委提經管委會通過後聘任及解任,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組、總務組、祭典組執行宮務,每組設組長一人,由主委提名聘任及解任之;監察委員3人,候補委員1人,監委互選常務監察委員1名。各委員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另外聘請德高望動、對宮務有貢獻之若干人士為顧問。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列冊信徒為法定信徒,新加入之信徒須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後,提交信徒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,信徒若有亡故、受褫奪公權或禁治產宣告、侵害大會利益或名譽、連續兩年未參加信徒大會等情形,即喪失其資格。章程核准備查後,於次年(2001)六月九日,改選第七屆管理委員9人,候補委員3人,監察委員3人,候補委員1人,主任委員為蕭文和,常務監察委員為蔡哲夫。此後代天宮管理制度之更訂,均以民國八十九年版的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為基礎。



民國九十二年(2003)五月二十九日召開信徒大會,修改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,增加永久名譽主任委員一職,由曾任主任委員或對宮務有特別建樹者擔任。並將管理委會的組織擴充,管委會內設管理中心,置總幹事一人、幹事若干人處理日常宮務;因應時代潮流,管委會下設財務組、總務組、祭典組、企劃組、社教組執務,使得擴展代天宮信仰活動更能貼近民眾需要。次年(2004)五月二十三日,按照修改之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,改選第九屆管理委員9人,候補委員3人,監察委員3人,候補委員1人,主任委員為劉興逢,常務監察委員為許葉仁。蕭文和為永久名譽主任委員,郭進福、林達聰、蔡哲夫、楊國祥為顧問。



民國九十五年(2006)五月六日的信徒大會,為了明定主任委員產生方式及連任限制,修改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,規定管理委員互選常務管理委員3名,由全體管理委員就常務管理委員中選舉一人為主任委員;各委員的任期均為三年,主任委員的連任改為以一次為限,其他委員則為連選得連任。時至今日,經歷七十三年的歲月,順應時代需要與現代化經營,代天宮管理制度經過若干變遷,在力求維護信眾權益與拓展信仰活動的前提下,大竿林代天宮的管理人員們將會更加努力,盡心服務。



基隆市代天宮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

民國五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基府民行第二八九四五號准予備查

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七 日基府民禮字第○四六二五三號准予備查

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五 日基府民禮貳字第○九二○○五四○六五號准予備查

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六 日基府民禮貳字第○九五○○六四二六五號准予備查

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基府民禮貳字第○九六○○三○六九八號准予備查

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廿五日基府民禮貳字第○九八○○二七七五二號准予備查

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基府民禮貳字第○九九○○三四八五九號准予備查

第一章 總  則

第 一 條:本宮稱為代天宮(以下簡稱本宮)。

第 二 條:本宮崇祀主神「孚佑帝君」並祀列諸聖真,以宣揚聖教及固有道德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:本宮地址在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一三八號(大竿林臥虎山)。

第 四 條:本宮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一切宮務。

第 五 條:本宮宮殿暨附屬建物及一切財產歸本宮所有,由本宮管理委員會管理之。

第 六 條:本宮管理委員會設在本宮內。

第二章 組  織

第 七 條:本宮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 八 條:本宮設管理委員十五名,候補管理委員五名,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直接選舉產生之。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。並從管理委員中互選常務委員五名,再由全體管理委員就常務管理委員中選舉一人為主任委員。

第 九 條:本宮設監察委員五名,候補監察委員一名,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直接選舉產生之。監察委員出缺時,由候補監察委員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。並從監察委員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委員。

第 十 條:本宮委員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主任委員及常務監察委員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第十一條:本宮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列冊信徒為法定信徒,新加入之信徒(條件如備註)須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後,提交信徒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備註:1.與本宮有緣故先賢後代。

2.對本宮有特殊貢獻者。

3.有名望之士紳。

以上均以本市住民(本市出生)為優先。

第十二條:本宮信徒有下列各款之一者,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後,提交信大會通過者,喪失其資格,並報請主管機關除名。

1.亡故。

2.侵害本會利益或名譽,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屬實議決除名者。

3.續兩年無故未參加信徒大會或對本宮無任何貢獻者。

4.其他依法令應除名者。

5.信徒本人表明無意願續任,並以書面提出者。

第十三條:管理、監察委員均為義務職,但因執行廟務所需之費用得核實支付。

第十四條:管理委員會得設管理中心,置總幹事一人,幹事若干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,處理日常事務。

第十五條:本宮得聘請曾任主任委員對本宮有特別建樹者為名譽主任委員及

德高望重對本宮有貢獻人士若干人為顧問。

第十六條:本宮得設總務組、財務組、祭典組、建設組、社教組等執行宮務,每組設組長一人均由法定信徒兼任,組長應規定實施輪調,經主任委員提名聘任之,解聘時亦同。

第三章 職  權

第十七條:本宮信徒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本宮章程之制定及修改事項。

二、本宮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議承認事項。

三、本宮不動產之購置、或處分事項。

四、議決信徒之加入及除名事項。

五、選舉及罷免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。

六、其他對管理委員會之授權及追認事項。

第十八條:本宮管理委員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信徒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
二、編製歲出、入預算、決算事項。  

三、廟產之購置或處分擬議。

第十九條: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職權如下:

     一、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。

     二、對外代表本宮。

     三、各項會議之召集事項。

     四、本會所屬人員之任免及考核事項。

     五、綜理本宮一切事項。

第 廿 條:監察委員之職權如下:

     一、監察本宮收支決算。

     二、宮務業務之建議事項。

第廿一條:常務監察委員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監察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。

二、監察委員會議之召集事項。

第四章 經  費

第廿二條:本宮一切經費概由信眾油香或樂捐及其他收入充之。

第廿三條:本宮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收支

決算一次,由管理委員會編造送監察委員審查後,連同審查意見書送信徒大

會通過之。

第五章 會  議

第廿四條: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。

第廿五條:本宮管理委員會議每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

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。

第廿六條:監察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

常務監察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。

第廿七條:本宮各項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,並有出席過半數之同

意始得決議,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
第廿八條:信徒因故不能出席得具書面委託信徒代表行使權利及義務,但前

項委託均以一人為限。

第六章 附  則

第廿九條:本章程經信徒大會通過後,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第三十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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